電車資源獲悉,北京市修訂了《北京市小客車數(shù)量調控暫行規(guī)定》和《〈北京市小客車數(shù)量調控暫行規(guī)定〉實施細則》并予以公布。新政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單位和個人新能源小客車配置指標通過輪候方式取得,家庭新能源小客車配置指標通過積分排序方式取得,新能源以外的普通小客車配置指標通過搖號方式取得。具體配置辦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提高家庭指標配置比例的原則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與原有政策相比,新政主要調整了四個方面的內容:
1.增加以“無車家庭”為單位搖號和積分排序的指標配置方式。通過賦予“無車家庭”明顯高于個人的普通指標搖號中簽率和新能源指標配額數(shù)量,優(yōu)先解決“無車家庭”群體的擁車需求。這是本次政策優(yōu)化調整中最核心的內容。
2.調整了指標申請和配置的時間安排。由每年配置六次改為配置三次,其中五月份配置新能源指標,六月、十二月配置普通指標。
3.推動個人名下第二輛及以上在本市登記的小客車有序退出。1人名下?lián)碛卸噍v在本市登記的小客車的,車輛更新時可以選擇其中1輛申請更新指標,其余車輛不予辦理更新指標,但允許車主向其名下沒有本市登記小客車的配偶、子女、父母轉移登記多余的車輛,受讓方無需指標證明文件,配偶需滿足婚姻存續(xù)期滿一年;子女和父母要符合“住所地在本市的個人”、親屬關系存續(xù)期滿一年的條件。
4.取消了申請更新指標的時限要求,方便市民根據實際需要安排申請更新指標的時間,有利于進一步放緩機動車增長。需要提醒的是,一旦申請獲得更新指標后,指標有效期仍為12個月。
原文如下:
北京市小客車數(shù)量調控暫行規(guī)定
第一條為了落實《北京城市總體規(guī)劃(2016年-2035年)》,實現(xiàn)小客車數(shù)量合理、有序增長,有效緩解交通擁堵、改善生態(tài)環(huán)境,制定本暫行規(guī)定。
第二條 本市實施小客車數(shù)量調控措施。小客車年度增長數(shù)量和配置比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發(fā)展改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生態(tài)環(huán)境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小客車需求狀況和道路交通、環(huán)境承載能力合理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小客車配置指標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促進公共資源均衡配置的原則無償分配。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指標調控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工作。
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以下統(tǒng)稱單位),家庭和個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車配置指標的,應當依照本暫行規(guī)定向指標調控管理機構辦理申請登記。
單位和個人新能源小客車配置指標通過輪候方式取得,家庭新能源小客車配置指標通過積分排序方式取得,新能源以外的普通小客車配置指標通過搖號方式取得。具體配置辦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提高家庭指標配置比例的原則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符合下列規(guī)定的個人,可以辦理配置指標申請登記:
(一)住所地在本市,包括本市戶籍人員、駐京部隊(含武裝警察部隊)現(xiàn)役軍人、在京居住的港澳臺人員和外國人、持本市工作居住證的人員、持本市居住證并且近五年連續(xù)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費和個人所得稅的人員;
(二)名下沒有在本市登記的小客車;
(三)具有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
第五條符合下列規(guī)定情形的,可以參與以家庭為單位辦理配置指標申請登記:
(一)家庭成員由家庭主申請人和其他家庭申請人(以下統(tǒng)稱家庭申請人)構成,總人數(shù)不得少于2人;
(二)其他家庭申請人限于家庭主申請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公婆或者岳父母;
(三)家庭成員及其配偶名下均沒有在本市登記的小客車;
(四)家庭成員符合第四條住所地在本市的規(guī)定,家庭主申請人具有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
離婚時原配偶名下有在本市登記的小客車的個人,離婚十年內不得參與以家庭為單位辦理配置指標申請登記。
家庭主申請人代表家庭辦理配置指標申請登記,并在取得指標后作為指標所有人。參與以家庭為單位配置指標申請登記的,不得同時參與其他家庭或者以個人身份辦理配置指標申請登記。參與以家庭為單位配置指標申請登記的,家庭申請人在家庭主申請人取得指標后十年內不得再以個人或者家庭申請人身份辦理配置指標申請登記。
第六條指標調控管理機構應當向取得配置指標的單位和個人(含家庭主申請人)出具指標證明文件,并公布指標配置結果。
單位和個人(含家庭主申請人)出售、報廢名下在本市登記的小客車的,可以申請取得更新指標,辦理指標證明文件。
對小客車所有人逾期不辦理注銷登記,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公告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的車輛,不予辦理更新指標。
第七條指標有效期為12個月,不得轉讓。指標有效期內,不得重復辦理配置指標申請登記。
單位和個人(含家庭申請人)對辦理指標申請時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提供虛假信息的,取得的指標無效,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八條單位和個人(含家庭主申請人)辦理申報車輛購置稅、外地車輛轉入本市、驗證二手車銷售發(fā)票、車輛贈與公證等手續(xù)的,應當向稅務、市場監(jiān)管等部門或者公證機構出示指標證明文件;對取得指標的,有關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在相應文件中注明指標取得情況;單位和個人(含家庭主申請人)到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登記應當持相應文件。
第九條小客車銷售經營單位應當在經營場所明示本市實行指標管理規(guī)定的具體內容,并在簽訂買賣合同時書面提示購車人。
第十條本市采取措施打擊利用或者違反指標管理措施牟取非法利益的行為,推動個人名下第二輛以上在本市登記的小客車有序退出。具體辦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出租汽車、租賃汽車、教練車等營運小客車的指標分配方式另行規(guī)定。
第十二條 本暫行規(guī)定所稱小客車,包括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需要實施調控的車型。
第十三條 本暫行規(guī)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小客車數(shù)量調控暫行規(guī)定》實施細則(2020年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現(xiàn)小客車數(shù)量的合理、有序增長,有效緩解交通擁堵,降低能源消耗和減少環(huán)境污染,根據《北京市小客車數(shù)量調控暫行規(guī)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市對小客車實施數(shù)量調控和配額管理制度。
小客車年度增長數(shù)量和配置比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發(fā)展改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生態(tài)環(huán)境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小客車需求狀況和道路交通、停車泊位供給、環(huán)境承載能力合理確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落實本市小客車年度調控目標。
第三條 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促進公共資源均衡配置的原則,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以下統(tǒng)稱單位),家庭和個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車配置指標的,應當通過搖號、積分排序、輪候等方式取得。普通小客車配置指標通過搖號方式配置,單位和個人新能源小客車配置指標通過輪候方式配置,家庭新能源小客車配置指標通過積分排序方式配置。
本市機關、全額撥款事業(yè)單位不再新增公務用車指標。
營運小客車指標單獨配置,具體配置方式另行制定。
第四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小客車數(shù)量調控的統(tǒng)籌協(xié)調工作,并組織實施小客車數(shù)量調控的政策、措施。
公安、發(fā)展改革、科技、經信、民政、人力社保、生態(tài)環(huán)境、商務、稅務、市場監(jiān)管、人才工作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區(qū)政府按照規(guī)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小客車指標申請單位、家庭和個人的資格審核、信訪等管理工作。監(jiān)察機關負責對各行政主管部門的履職行為監(jiān)督檢查。
市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指標管理機構)統(tǒng)籌負責通過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信息系統(tǒng)開展指標申請的歸集、審核結果的公布、指標配置的組織和公示等工作。
各區(qū)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在本轄區(qū)政府對外辦公大廳設置小客車指標對外辦公窗口,為申請單位、家庭和個人提供指標申請、信息修改、公證書和其他相關材料上傳、指標確認通知書打印及政策咨詢等相關服務。
第五條 指標配額按年度確定。每年5月26日配置新能源小客車指標,每年6月26日和12月26日配置普通小客車指標。指標配額不得跨年度配置。
第二章 配置指標申請及審核
第六條 單位、家庭和個人申請配置指標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提出申請,獲取申請編碼;
(二)申請資格經審核通過后,參加指標配置;
(三)獲得配置指標的,可以取得配置指標確認通知書。
第七條 單位申請配置指標的條件和數(shù)量按照以下規(guī)則之一確定:
(一)注冊地在本市的企業(yè),具有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有效營業(yè)執(zhí)照,上一年度在本市繳納入庫增值稅額5萬元(含)以上的,或新注冊企業(yè)當年在本市繳納入庫增值稅額5萬元(含)以上的,當年可以申請1個指標,每增加50萬元可以增加申請1個指標,但年度申請指標數(shù)量上限不得超過12個。在上限范圍內,可以全部申請新能源小客車指標,普通小客車指標申請數(shù)量不得超過6個;
(二)注冊地在本市的制造業(yè)企業(yè),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yè)企業(yè),具有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有效營業(yè)執(zhí)照,上一年度在本市完成固定資產投資額1000萬元(含)以上的,當年可以申請1個指標,每增加2000萬元可以增加申請1個指標,但年度申請指標數(shù)量上限不得超過12個。在上限范圍內,可以全部申請新能源小客車指標,普通小客車指標申請數(shù)量不得超過6個。
(三)注冊地在本市的非全額撥款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具有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有效登記證書,年度可以申請1個普通小客車指標和1個新能源小客車指標。
第八條 符合以下規(guī)定情形的,可以以家庭為單位辦理1個配置指標的申請登記:
(一)家庭由家庭主申請人和其他家庭申請人構成,申請人總數(shù)不得少于2人;
(二)家庭主申請人應當符合本細則第九條的規(guī)定;
(三)其他家庭申請人限于家庭主申請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公婆或者岳父母,且應當符合本細則第九條中“住所地在本市的個人”的規(guī)定;
(四)所有家庭申請人及其配偶名下沒有本市登記的小客車;
(五)離婚時原配偶名下有本市登記的小客車的個人,離婚十年以內不得作為家庭申請人,2021年1月1日前已離婚的除外。
家庭主申請人代表家庭參與指標配置并作為指標所有人。所有家庭申請人在家庭主申請人獲得指標后的十年以內不得再次辦理配置指標申請登記。以家庭為單位申請配置指標的過程中,家庭申請人不能同時再以其他形式申請配置指標。所有家庭申請人須聲明申請信息及提供的材料真實有效,并承諾遵守前述規(guī)定。
第九條 住所地在本市的個人,名下沒有本市登記的小客車,具有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可以辦理1個配置指標的申請登記。住所地在本市的個人包括:
(一)本市戶籍人員;
(二)駐京部隊現(xiàn)役軍人和現(xiàn)役武警;
(三)持有效身份證件且近一年以上在京居住的港澳臺人員和外國人;
(四)持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五)持有效《北京市居住證》且近五年(含)連續(xù)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費和個人所得稅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近五年(含)連續(xù)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指:申請人從申請月的上一個月開始往前推算60個月連續(xù)向本市社保部門繳納社會保險費,不能斷月(如有斷月,補繳后有效)。近五年(含)連續(xù)在本市繳納個人所得稅是指:申請人從申請年的上一年開始往前推算連續(xù)五年,每年在京繳納個人所得稅,且納稅額大于零,可以斷月,不能斷年,以稅款入庫日期為準(如有斷年,補繳無效)。
個體工商戶申請指標的,按照個人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條 申請指標的單位、家庭和個人,可以在指定網站填寫申請表提出申請,也可以到各區(qū)政府設置的對外辦公窗口提出申請。
單位、家庭和個人申請信息在填報后發(fā)生變化的,應當于本細則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申請期內在指定網站或到各區(qū)政府設置的對外辦公窗口進行變更。
第十一條 指標管理機構負責歸集申請信息,并會同各審核部門通過數(shù)據交換方式對申請信息進行核查。
市公安機關人口管理部門負責審核個人(含家庭申請人)的身份信息和本市家庭申請人的親屬關系;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負責審核港澳臺人員、外國人的身份信息和在京居住信息;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審核個人(含家庭申請人及其配偶)的車輛信息以及個人(含家庭主申請人)的駕駛證件信息;經信部門負責審核企業(yè)的固定資產投資額信息;民政部門負責審核個人(含家庭申請人)的婚姻狀況和配偶信息;人力社保部門負責審核非本市戶籍人員的社會保險費繳納信息;稅務部門負責審核企業(yè)、非本市戶籍人員的納稅信息;市場監(jiān)管部門負責審核單位的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信息;人才工作部門負責審核非本市戶籍人員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證》信息。
各相關審核部門負責與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信息系統(tǒng)進行審核、復核、指標等數(shù)據對接;做好本部門小客車指標相關系統(tǒng)運行維護工作,保障系統(tǒng)正常運行。
第十二條 單位、家庭和個人可于每年1月1日至3月8日、8月1日至10月8日提交配置指標申請。
1月1日至3月8日提交的申請,指標管理機構于3月9日歸集發(fā)送至相關部門進行審核,相關部門應當于4月8日前反饋審核結果,申請單位、家庭和個人可在指定網站或各區(qū)政府設置的對外辦公窗口查詢審核結果。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于4月23日前(15日內)提出復核申請,相應審核單位應當于5月24日前反饋復核結果。
8月1日至10月8日提交的申請,指標管理機構于10月9日歸集發(fā)送至相關部門進行審核,相關部門應當于11月8日前反饋審核結果,申請單位、家庭和個人可在指定網站或各區(qū)政府設置的對外辦公窗口查詢審核結果。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于11月23日前(15日內)提出復核申請,相應審核單位應當于12月24日前反饋復核結果。
申請家庭所填報的所有家庭申請人信息均審核通過的,視為該家庭通過家庭申請人個人資格審核。
第十三條 申請單位、家庭和個人提出復核申請但復核不通過的,不可再次提出復核申請,如需繼續(xù)申請指標,應當重新申請。
申請單位、家庭和個人對審核部門做出的審核結果有異議但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提出復核申請的,視為放棄復核,如需繼續(xù)申請指標,應當重新申請。
第三章 配置指標取得和使用
第十四條 個人搖號根據參加搖號的累計次數(shù)計算階梯數(shù)。截至2020年12月31日,已經累計的階梯數(shù)不變,即:累計參加搖號6次(含)以內未中簽的,階梯數(shù)為1;每多參加搖號6次,增加1個階梯數(shù),以此類推。具有有效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駕駛證(C5)的申請人,額外增加1個階梯數(shù)。2021年1月1日起,在以前的階梯數(shù)基礎上,每多參加搖號2次,增加1個階梯數(shù),以此類推。
第十五條 家庭搖號根據每個家庭申請人的積分計算家庭總積分。
家庭申請人積分由基礎積分和階梯(輪候)積分組成。其中,家庭主申請人的基礎積分為2分,其他家庭申請人的基礎積分為每人1分。家庭申請人已參加普通小客車指標搖號的,按其累積的階梯數(shù)每1階梯加1分;正在輪候新能源小客車指標的,按其最近一次開始輪候的時間距離家庭搖號申請年上一年12月31日,每滿一年加1分,以往參加搖號獲得的階梯數(shù)合并加分;以往沒有參加搖號或輪候的,不加分。以家庭為單位申請每滿一年,所有家庭申請人積分各增加1分。
家庭申請人中包含家庭主申請人配偶的,家庭總積分按以下公式計算:總積分=[(主申請人積分+配偶積分)×2+其他成員積分之和]×家庭代際數(shù)。
家庭申請人中不包含家庭主申請人配偶的,家庭總積分按以下公式計算:總積分=(主申請人積分+其他成員積分之和)×家庭代際數(shù)。
家庭代際數(shù)是指家庭申請人中包含有幾代人,最多為3代。
第十六條 家庭申請人與個人申請人同池搖號。家庭總積分分數(shù)和個人階梯數(shù)即為該家庭或個人的申請編碼出現(xiàn)在搖號池中的次數(shù),申請編碼出現(xiàn)的次數(shù)越多,中簽率越高,但只能中簽一次。
第十七條 扣除向單位配置的指標和營運小客車指標,2021年度新能源小客車配置指標數(shù)量的60%優(yōu)先向家庭配置,2022年度該比例調整為70%,2023年度及以后該比例調整為80%,其余向個人配置。按上述比例向家庭配置后指標有剩余的,一并向申請輪候的個人配置。
家庭申請新能源小客車配置指標的,按家庭總積分由高到低排序配置,總積分相同的家庭,以家庭申請人中最早在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信息系統(tǒng)注冊時間的先后排序配置。單位、個人申請新能源配置指標的,按照申請時間先后順序進行輪候。
第十八條 指標管理機構組織指標配置時,公證機構依法現(xiàn)場予以公證,配置結果在指定網站公布?,F(xiàn)場配置時間或者地點因故發(fā)生變化的,由指標管理機構提前向社會發(fā)布。
第十九條 家庭搖號中簽或者積分排序入圍的,由本市公安人口管理部門和民政部門對家庭申請人的親屬關系進行核查。核查通過的,發(fā)放指標確認通知書。
對部分家庭申請人親屬關系、婚姻狀況不能通過數(shù)據交換進行核查的,指標管理機構應當通過指定網站通知家庭申請人。家庭主申請人可以自愿向本市公證機構申請辦理親屬關系公證,對經公證機構依法審查仍不能查明親屬關系的,可自愿申請辦理聲明公證;但涉及家庭成員婚姻狀況需要補充提交證明材料的,相關家庭申請人應當按照通知提示,首先到民政部門指定的辦公窗口進行現(xiàn)場核查。
公證書可自通知家庭主申請人之日起6個月內通過指定網站上傳或到各區(qū)政府設置的對外辦公窗口提交。指標管理機構核驗公證書后,發(fā)放指標確認通知書。逾期未提交公證書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二十條 單位、家庭和個人可以在指定網站或者通過電話方式查詢配置結果,小客車配置指標確認通知書可以自行下載打印或到各區(qū)政府設置的對外辦公窗口領取,作為指標證明文件。
單位未取得配置指標的有效編碼,申請有效期保留到當年12月31日,在申請有效期內自動轉入下一次指標配置,次年須再次提交配置指標申請。在次年3月8日前提交申請并通過審核的,單位申請新能源小客車指標的輪候時間不變;未在次年3月8日前提交申請或未通過審核的,輪候時間不予保留。
家庭申請通過審核后,申請有效期保留到次年3月8日。未取得配置指標的,在申請有效期內自動轉入下一次指標配置,申請有效期滿后,將對家庭申請資格再次審核。申請有效期內,如因出生或死亡導致家庭申請人人數(shù)增減但家庭主申請人未發(fā)生變化的,應當變更申請;發(fā)生其他變化的應當重新申請。變更申請和重新申請均隨下一次指標配置進行審核。通過審核后,家庭總積分重新計算。
個人申請通過審核后,申請有效期保留到次年3月8日。未取得配置指標的,在申請有效期內自動轉入下一次指標配置,申請有效期滿后,將對個人申請資格再次審核。個人申請信息發(fā)生變化的應當重新申請,重新申請隨下一次指標配置進行審核。在申請有效期內重新申請并通過審核的,個人申請新能源小客車指標的輪候時間不變;未在申請有效期內重新申請或重新申請未通過審核的,輪候時間不予保留。
單位、家庭和個人主動取消配置指標申請的,其有效編碼從指標配置數(shù)據中刪除。家庭配置指標申請取消后,家庭申請人的原個人搖號的累計次數(shù)保留,原個人申請新能源小客車指標的輪候次序不予保留。
第二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含家庭主申請人)應當自取得指標確認通知書之日起12個月內辦理完成車輛登記手續(xù)。逾期未辦理完成的,視為自動放棄。
指標所有人在辦理車輛購置稅申報、二手車銷售發(fā)票驗證、車輛贈與公證等相關手續(xù)時,應當出示真實有效的小客車指標確認通知書。
稅務部門受理車輛購置稅申報時,應當先行查驗小客車指標確認通知書。市場監(jiān)管部門進行二手車發(fā)票驗證、公證機構辦理車輛贈與公證時,應當查驗小客車指標確認通知書,經查驗后在相應票證背面加蓋“已取得指標”字樣的印章。
單位和個人(含家庭主申請人)申請辦理小客車注冊、轉移登記和轉入本市的變更登記時,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分別查驗小客車指標確認通知書、車輛購置稅完稅憑證、二手車銷售發(fā)票、車輛贈與公證書以及其他應當查驗的材料和內容。
第四章 更新指標管理
第二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含家庭主申請人)出售、報廢名下小客車后需要新購置小客車的,可以申請更新指標,以小客車更新指標確認通知書作為更新指標證明文件。但個人名下有兩輛以上本市登記的小客車的,只能選擇其中一輛取得更新指標。
個人名下有兩輛以上本市登記的小客車的,在保留一輛的基礎上,其余車輛可以向其名下沒有本市登記的小客車的配偶、子女、父母變更或轉移登記,受讓方無需指標證明文件。其中,配偶作為受讓方的,按照本細則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執(zhí)行;子女、父母作為受讓方的,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本細則第九條“住所地在本市的個人”的條件;
(二)與車輛登記所有人之間的親屬關系存續(xù)滿一年。
符合前款規(guī)定的,可以由車輛登記所有人或受讓方通過指定網站提出車輛變更或轉移登記申請,車輛登記所有人和受讓方均通過意愿確認后視為成功提交申請。相關部門參照本細則第十一條的職責分工核查雙方的身份信息、親屬關系、婚姻狀況、名下本市登記的小客車等信息。提交申請、相關部門審核的時間、流程和規(guī)則參照本細則第十二條規(guī)定執(zhí)行。
親屬關系、婚姻狀況不能通過數(shù)據交換進行核查的,指標管理機構應當通過指定網站通知申請人。相關申請人可以自愿向本市公證機構申請辦理親屬關系公證,對經公證機構依法審查仍不能查明親屬關系的,可自愿申請辦理聲明公證;但涉及婚姻狀況需補充提交證明材料的,相關申請人應當按照通知提示,首先到民政部門指定的辦公窗口進行現(xiàn)場核查。公證書可自通知相關申請人之日起6個月內通過指定網站上傳或到各區(qū)政府設置的對外辦公窗口提交。逾期未提交公證書的,視為放棄申請。
通過審核的,車輛登記所有人和受讓方持核查結果等材料,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變更或轉移登記。辦理完成后,原車輛登記所有人不得申請更新指標。
第二十三條 自2021年1月1日起,單位和個人(含家庭主申請人)需要申請小客車更新指標的,可以在車輛辦理完成轉移、注銷登記之后根據需要隨時提交更新指標申請,不再設置12個月的申請時限。2020年12月31日前,未在12個月時限內申請并獲得更新指標的,視為自動放棄。指標管理機構根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的出售、報廢小客車轉移、注銷登記信息,核對申請人申請信息,審核通過后在指定網站發(fā)布小客車更新指標確認通知書。
第二十四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guī)定》的規(guī)定,因車輛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逾期不辦理注銷登記,被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官方網站上公告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后,辦理注銷登記的小客車,不予受理更新指標申請。
第二十五條 車輛辦理完成轉移、注銷登記后,原車輛登記所有人死亡或者單位注銷的,更新指標申請資格作廢,不得由他人代為申請更新指標。
第二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含家庭主申請人)獲得更新指標后,應當自取得更新指標之日起12個月內辦理完成車輛登記手續(xù)。逾期未辦理完成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二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含家庭申請人)在申請小客車配置指標或更新指標時,名下有應當報廢但未辦理注銷登記的其他機動車,應當按照《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先行辦理報廢機動車的注銷登記手續(xù)。
第二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含家庭主申請人)名下處于正常登記狀態(tài)的小客車若被盜搶,公安機關立案滿12個月后仍未追回,并已在公安機關車輛管理系統(tǒng)登記被盜搶狀態(tài)的,可在此后12個月內申請小客車指標。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
單位和個人(含家庭主申請人)在申請指標時須遵守下述規(guī)定并承諾:被盜搶小客車若被找回,已取得指標尚未使用的,可選擇放棄小客車指標或者放棄已找回車輛;已使用指標購置車輛的,在使用指標購置的車輛或者已找回的車輛中,僅能保留一輛小客車。被放棄的小客車在出售或者報廢后不產生更新指標。
單位和個人(含家庭主申請人)持立案證明材料到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打印小客車被盜搶狀態(tài)信息憑證,持信息憑證和其他相關材料,到各區(qū)政府設置的對外辦公窗口提出申請并簽署承諾書。
各區(qū)政府設置的對外辦公窗口將前款相關信息錄入到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信息系統(tǒng)。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可獲得小客車指標。
第二十九條 持普通小客車指標購置的新能源小客車在出售、報廢后,可以申請普通小客車更新指標。
第五章 監(jiān)督和失信責任
第三十條 承擔審核申請信息和查驗指標證明職責的相關部門,應當根據本細則的分工和工作實際,制訂本部門審核標準、工作流程和操作辦法并切實履行職責。工作人員未按本細則要求履行查驗職責辦理相關手續(xù)的,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有權對申請人采取不正當手段取得和使用指標的行為、政府部門及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和舉報。指標管理機構、各審核部門和監(jiān)察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及時受理舉報并認真履行監(jiān)督職責。
第三十二條 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確保所填報申請信息真實、準確,對所填報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對于單位、家庭和個人錯誤填報申請信息導致的審核不通過等后果,由其自行承擔。對于提供虛假信息和材料申請小客車指標或辦理指標相關公證的、冒用他人名義騙取小客車指標、虛構車輛報廢事實騙取小客車更新指標的,由指標管理機構取消該申請人的申請資格、公布其非法取得的指標作廢,三年內不予受理該單位、家庭申請人中有過錯的申請人、個人提出的指標申請,已使用指標完成車輛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撤銷機動車登記。對于嚴重違反向行政機關承諾的,由市經信局負責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對于偽造、涂改小客車指標確認通知書等涉嫌偽造證件,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 小客車指標確認通知書僅限指標所有人使用。對于經公安、司法機關等調查確認有買賣、變相買賣、出租或者承租、出借或者借用小客車指標確認通知書行為的,由指標管理機構公布指標作廢;已使用指標完成車輛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撤銷機動車登記,由指標管理機構公布指標作廢。同時,三年內不予受理該申請人提出的指標申請。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含義:
<?。踚f !supportLists]-->(一)<?。踖ndif]-->小客車包括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需要實施調控的車型;
<?。踚f !supportLists]-->(二)<?。踖ndif]-->新能源小客車是指純電驅動小客車;
(三)營運小客車是指《機動車行駛證》登記的使用性質為“出租客運”、“租賃客運”、“教練”等的小客車;
(四)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是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fā)的、具有駕駛小客車資格的駕駛證。
第三十五條 已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為個人的,因繼承發(fā)生財產轉移的已注冊登記的小客車不適用本細則。有關機關依法辦理轉移登記。
夫妻間辦理車輛變更登記、離婚析產辦理車輛轉移登記時,婚姻關系存續(xù)期滿一年且受讓方名下沒有本市登記的小客車的,受讓方無需指標證明文件。申請變更或轉移登記時,參照本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規(guī)定執(zhí)行。
因法院判決、裁定、調解發(fā)生小客車所有權轉移,申請在本市辦理小客車轉移登記、由外?。▍^(qū)、市)轉入本市或其他涉及車輛所有權轉移的情形,現(xiàn)機動車所有人需提交已取得的北京市小客車指標證明文件。其中涉及因繼承發(fā)生小客車轉移登記的,適用本條第一款。涉及因婚姻發(fā)生小客車轉移登記的,適用本條第二款。
取得個人小客車指標確認通知書后個人死亡的,或者取得單位小客車指標確認通知書后單位注銷的,其尚未使用的指標確認通知書無效。取得家庭小客車配置指標確認通知書后家庭主申請人死亡的,其尚未使用的配置指標確認通知書(不含更新指標確認通知書)可由其他家庭申請人共同指定一名家庭申請人使用。
因本市法院司法拍賣本市號牌小客車發(fā)生所有權轉移的,競買人須符合小客車配置指標申請條件,競拍成功后買受人持市高級人民法院和指標管理機構共同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轉移登記手續(xù)。原車輛所有人不能因此獲得更新指標。
二手車流通過程中涉及小客車指標的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 《<北京市小客車數(shù)量調控暫行規(guī)定>實施細則(2020年修訂)》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小客車數(shù)量調控暫行規(guī)定>實施細則(2017年修訂)》(京交發(fā)〔2017〕332號)同時廢止。
關于小客車數(shù)量調控政策優(yōu)化調整內容的說明
一、政策優(yōu)化方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和意見采納的情況
2020年6月1日至6月30日,市交通委就小客車數(shù)量調控政策優(yōu)化方案公開向社會征求了意見。期間共收到電子郵件和書面信函24126封,接到市民來電5311人次,合計收到反饋意見29437件、有效意見共33396條。來信來電中,持支持態(tài)度并提出修改完善建議的占80.4%,持反對態(tài)度的占19.6%。意見主要集中在家庭新能源指標占比過高,影響了正在輪候新能源指標的個人利益,建議設置過渡期。此外,還提出了征收擁堵費和發(fā)放郊區(qū)牌照等政策建議。
參照意見建議,對政策優(yōu)化方案進行了修改,一是調整家庭新能源指標占比,設置三年過渡期,即:除了配置給單位的指標和營運小客車指標以外,2021年新能源小客車配置指標數(shù)量的60%優(yōu)先向“無車家庭”配置,其余向個人配置;2022年度該比例調整為70%;2023年度及以后該比例調整為80%。二是為促進高精尖產業(yè)發(fā)展,增加了制造業(yè)企業(yè),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yè)企業(yè)以“完成固定資產投資額”為條件申請指標。三是為引導鼓勵存量車“油改電”,明確持普通小客車指標購置的新能源小客車在出售、報廢后,仍然可以申請普通小客車更新指標。對其他相關政策建議,后續(xù)將進一步深入研究。
二、新政策與原政策相比主要調整了哪些內容?
在保持新舊調控政策有效銜接的基礎上,結合社會各界意見建議,主要作出四個方面調整:
一是在以個人為單位參加普通指標搖號和新能源指標輪候配置方式的基礎上,增加以“無車家庭”為單位搖號和積分排序的指標配置方式。同時,指標配置向“無車家庭”傾斜照顧,通過賦予“無車家庭”明顯高于個人的普通指標搖號中簽率和新能源指標配額數(shù)量,優(yōu)先解決“無車家庭”群體的擁車需求。這是本次政策優(yōu)化調整中最核心的內容。
二是調整了指標申請和配置的時間安排。由每年配置六次改為配置三次,其中五月配置新能源指標,六月、十二月配置普通指標。
三是推動個人名下第二輛及以上在本市登記的小客車有序退出。1人名下?lián)碛卸噍v在本市登記的小客車的,車輛更新時可以選擇其中1輛申請更新指標,其余車輛不予辦理更新指標,但允許車主向其名下沒有本市登記小客車的配偶、子女、父母轉移登記多余的車輛,受讓方無需指標證明文件,配偶需滿足婚姻存續(xù)期滿一年;子女和父母要符合“住所地在本市的個人”、親屬關系存續(xù)期滿一年的條件。
四是取消了申請更新指標的時限要求。原政策規(guī)定,申請小客車更新指標的,須在車輛辦理完成轉移、注銷登記之日起12個月內提交更新指標申請,逾期未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取消時限后,將方便市民根據實際需要安排申請更新指標的時間,也有利于進一步放緩機動車增長。需要提醒的是,一旦申請獲得更新指標后,指標有效期仍為12個月。
三、以家庭為單位配置指標的主要考慮是什么?
隨著近年來申請指標人數(shù)不斷增多,個人普通指標搖號的平均中簽率持續(xù)走低、個人輪候新能源指標所需的時間不斷加長。有的家庭一輛車也沒有,全家人參與搖號卻長期沒有獲得指標,而有的個人或家庭卻擁有多輛車。這種不平衡逐漸衍生出非法租售指標、通過婚姻登記有償轉移指標、購買外埠車、皮卡車,違規(guī)改裝封閉式輕型貨車等一系列規(guī)避小客車數(shù)量調控政策的行為。近年來社會各界關于調控政策的意見建議當中,反映此類問題最多,呼吁“以家庭為單位配置指標”的訴求最為集中。
實際上,市有關部門也早已開展以家庭為單位配置指標方案的研究,但由于前些年大數(shù)據應用和共享的基礎還不足以支撐精細化的指標調控措施,因此一直處于研究儲備狀態(tài)。當前,隨著人工智能、大數(shù)據等高新技術在政務服務領域的集成創(chuàng)新應用,國家及本市的人口、婚姻登記和車輛管理等不同部門間的數(shù)據融合共享不斷深入,以家庭為單位配置指標具備了技術和數(shù)據基礎。一是通過大數(shù)據技術可以更加精準地識別出“無車家庭”;二是群眾通過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享受到“一網通辦”的便利,“讓數(shù)據多跑路、群眾少跑腿”。對于經過數(shù)據比對核驗后,還需要進一步核查證明的信息,將引入公證服務。另外,社會信用體系的愈加完善也為政策實施提供了保障,此次政策優(yōu)化調整將要求家庭申請人要共同對填報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做出守信承諾,并將承諾履行情況納入個人信用記錄。實現(xiàn)以家庭為單位配置指標后,將有效提高資源配置的科學性和公平性,使有限的公共資源發(fā)揮出更大的效用。
今年下半年實施的指標增發(fā)全部向“無車家庭”配置,受到了“無車家庭”的歡迎,驗證了多部門通過大數(shù)據審核支撐以家庭為單位配置指標的技術路徑有效性,為明年新政全面實施奠定了基礎。
四、可以共同申請指標的家庭成員范圍是怎么確定的?
家庭是國家發(fā)展、民族進步、社會和諧的重要基點,夫妻間相互扶持、養(yǎng)育子女、贍養(yǎng)老人既是中華民族傳統(tǒng)美德的體現(xiàn),更是法律賦予公民應盡的基本義務。配偶、子女、父母作為聯(lián)系最為緊密的家庭成員,相互之間的血緣、婚姻等親屬紐帶更為牢固,有著良好的共同生活起居基礎,其親屬關系和權利義務也有著更為堅實的法律制度保障,在憲法、婚姻法和將于明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均有明確規(guī)定。因此,新政將可以共同申請指標的家庭成員范圍限定在配偶、子女及雙方父母。此外,綜合考慮小客車的出行效用、乘員空間、擁車用車便捷性等因素,將“家庭申請人”限定在前述范圍內,能夠保障更加合理的出行需求。
五、如何從個人申請指標轉換為家庭申請?配偶、子女和雙方父母是否只能組成一個家庭申請指標,還是可以組成多個家庭申請指標?
目前正在以個人名義參加指標配置的申請人,如果想轉換為以家庭為單位申請指標,有配偶的,首先判斷配偶是否符合“名下無本市登記的小客車”及“住所地在本市的個人”兩個條件,符合這兩個條件了,夫妻就可以共同以家庭為單位申請指標;沒有配偶的可以考慮和子女或父母共同申請,當然,有配偶的也能和符合條件的子女或雙方父母共同申請。
判斷父母是否可以加入申請,要從兩方面來看,一是名下是否有本市登記的小客車,只要一方名下有本市登記的小客車,雙方都不符合條件;如果雙方均無本市登記的小客車,再看是否符合“住所地在本市的個人”條件,符合的一方能加入申請(不要求雙方均滿足才能加入申請)。
判斷子女是否可以加入申請,除了要符合“名下無本市登記的小客車”及“住所地在本市的個人”兩個條件外,還要看子女的配偶擁有本市登記的小客車情況,配偶有本市登記的小客車的,子女不能作為家庭申請人。
如果配偶、子女及雙方父母均符合相應的資格條件,這是可以共同以家庭為單位申請指標的最大范圍。當然,如果家庭成員中有多名成員符合作為家庭主申請人的條件,是可以組合成多個家庭來申請指標的,不過,作為一個家庭來申請時,家庭申請人越多,家庭總積分就越高,獲得指標的概率也更高。
六、如何在指標配置中體現(xiàn)對家庭的照顧?
政策優(yōu)化調整引入了家庭積分的概念并合理設置積分規(guī)則。在普通指標配置時,通過家庭積分賦予“無車家庭”遠高于個人的中簽概率;在新能源指標配置時,除分配給單位和營運車的指標配額外,2021年首先拿出60%的指標,根據家庭積分高低向“無車家庭”優(yōu)先配置。在計算個人積分時,對家庭申請人以往參與過搖號的次數(shù)或輪候的時間均轉換為積分進行累加。計算家庭總積分時,一是充分體現(xiàn)夫妻作為家庭核心成員的因素,夫妻雙方都在搖號的中簽倍率高;二是家庭成員在搖號池中人多的中簽倍率高;三是家庭有老有小、代際數(shù)多的,中簽倍率高。
根據家庭積分規(guī)則,以當前個人搖號平均階梯積分為5進行測算,舉例說明以家庭為單位申請指標的優(yōu)勢如下:
案例1 三代同堂大家庭
家庭申請人包括主申請人、主申請人配偶、2名子女及雙方父母共三代8人,其中有4人正參加搖號,個人階梯數(shù)均為5。
即該家庭如參加搖號,中簽倍率是個人首次參加搖號中簽率的126倍,是主申請人個人參加搖號中簽率的25倍多。
案例2 一家三口
家庭申請人由主申請人、主申請人配偶、一名子女組成共兩代3人,夫妻均在搖號,個人階梯數(shù)均為5。
即該家庭如參加搖號,中簽倍率是個人首次參加搖號中簽率的54倍,是主申請人個人參加搖號中簽率的10倍多。
案例3夫妻兩人小家庭
家庭申請人由主申請人及其配偶2人組成,只有主申請人在搖號,個人階梯數(shù)為5。
即該家庭如參加搖號,中簽倍率是個人首次參加搖號中簽率的16倍,是主申請人個人參加搖號中簽率的3倍多。
七、為什么要對申請更新指標的數(shù)量做出限制?
近年來,對于因歷史原因形成的嚴重“背戶”行為,公安部門多次開展專項行動,通過依法撤銷車輛登記等措施進行治理。對于利用一人名下多車非法租售指標、通過婚姻登記有償轉移指標的行為,指標調控管理部門會同公安、交管和司法部門加強打擊,一經查實將收回指標,已經購置車輛的,將納入黑名單不予辦理更新指標。
新政策提出限制名下多車的個人只能申請一個更新指標,主要是為了進一步增強社會公共資源分配的公平性。小客車指標作為有限的社會公共資源,應當確立“每人最多可以保留1個指標”的原則。而車輛作為個人財產,車輛所有人可以一直使用到報廢,需要更新時可以選擇其中一輛申請更新指標。同時,為方便其家庭成員擁車用車,允許名下有多輛車的個人,可以向其符合一定條件的配偶、子女、父母轉移登記多余的車輛。
八、如何辦理名下多車向親屬轉移登記?
個人名下有2輛及以上本市登記的小客車的,明年起可以通過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信息系統(tǒng)網站線上提出申請,向符合條件的配偶、子女、父母轉移登記車輛。申請時段為每年1月1日至3月8日、8月1日至10月8日。提交申請后,經公安、民政等部門審核通過,即可到公安交管部門辦理車輛轉移登記。
九、在車輛轉移登記環(huán)節(jié)設置親屬關系存續(xù)年限的考慮是什么?
為維護社會公序良俗,有效打擊利用或違反指標管理措施牟取非法利益的行為,提高行為人的違法風險和成本,維護小客車指標調控政策的嚴肅性,政策規(guī)定在辦理夫妻間車輛變更登記、離婚析產車輛轉移登記時,需滿足婚姻存續(xù)期滿1年的條件;個人名下有2輛及以上本市登記的小客車的,在辦理向配偶、子女、父母轉移登記車輛時,受讓方與車輛登記所有人的親屬關系存續(xù)期也需滿1年。啟動實施后,將借助婚姻、人口信息大數(shù)據進行嚴格審核。
十、2021年度指標配額是否會有調整?
明年小客車配置指標數(shù)量計劃不作調整,仍為10萬個,其中,普通指標4萬個,新能源指標6萬個。年度增長數(shù)量和具體配置比例,將按程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正式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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