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華為起訴三星專利侵權一案,在廣州知識產權法院進行了第一次公開審理。身為原告的華為要求惠州三星電子有限公司和三星(中國)投資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涉及本案專利權的行為,并向其索賠1500萬元。
作為科技巨頭之一,三星和華為其實不論在體量上還是在口碑地位上,都是有些接近的,在總體的體量上三星可能要更大一些,但是科技技術沒有國界,科技專利侵權案件時有發(fā)生,像蘋果與三星的專利案就僵持了多年,可能各大科技公司最成功的背后就是天生需要一個強大律師團吧。
華為在訴訟中稱,在2010年4月28日,其曾申請了一項名為“一種在界面中添加圖標的方法、裝置以及移動終端”的專利發(fā)明。并且,在2014年12月31日其獲得了發(fā)明專利的授權,截止目前,該項專利依舊處于有效期內。
華為認為三星在中國的兩家公司在五款手機Galaxy S6、Galaxy Note5、Galaxy S6 edge、Galaxy S6 edge+、Galaxy A8設備涉及其專利要求保護的范圍。其中,惠州三星公司制造、使用、銷售了這些手機設備,三星中國公司則是在其官網上展示了這些手機并附有購買渠道和鏈接,侵犯了華為終端公司的專利權。
在近年來,華為與三星之間多次因為標準或者專利對對方提起訴訟,并要求千萬級別的索賠。2016年7月,三星起訴華為時更是提出了1.61億的索賠訴求。不難預見,未來兩家公司的摩擦互訴也許會成為日常上演的“戲碼”。
不過,具體到本次的案件中,惠州三星公司回應表示,涉案的五款手機設備并沒有使用華為的專利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使用的是現(xiàn)有的技術。其認為,華為主張的涉案專利是方法專利,僅使用行為受到保護,而三星兩家公司并未使用其專利要求方法。因此,在其看來本案中華為起訴他們專利侵權并沒有法律依據(jù)。
并且,作為被告的兩家三星公司表示其作為獨立的法人,沒有共同侵權的故意,因此不構成共同侵權。此外,其還對華為要求索賠1500萬的訴求提出異議,認為華為雖訴訟兩家公司專利侵權并以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作為計算索賠的依據(jù),但是華為并未提供其因侵犯專利獲利的證據(jù)。
最終,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認為由于本案案情復雜、證據(jù)事實較多,法庭決定會另定時間再次開庭審理。
本文來源:電子技術應用ChinaA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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